买房的时候不少问题或许会弄得大家头昏脑涨,对于房子面积,不少人会感觉房地产证上那个面积就是最后的面积了,且明确以房地产证为准就不会存在任何风险了,但出现面积误差的状况有非常多种,那样收房时,实质公摊面积增加了如何解决?
对于公摊面积现在国内尚没办法律加以约束,只有建设部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的部门文件做出的原则性规定。目前政策主如果依据2000年8月1日开始推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测量规范》实行。依据《房地产测量规范》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
公摊面积怎么样区别?
(1)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
1、可分摊为公摊面积的空间:
(2)共有建筑面积
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含: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施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与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公用分摊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包含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与外墙(包含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不应该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为:
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指每套(单元)产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需要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作为独立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与人防工程等之后的建筑面积。
仓库、机动车辆库、非机动车辆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拥有用功能的独立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子;为多幢房子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其中包含物业管理)用房。
依据国内《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货用的房子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产品房交易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置。合同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以下原则处置:
实质公摊面积增加了如何解决?
2、公摊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赞同继续履行合同,房子实质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根据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1、公摊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譬如,所购房子购房合同约定套内面积80平方米,公摊面积20平方米。假如交房时,公摊面积增加到22平方米,那样房子面积的误差则是[(80+22)-(80+20)]、(80+20)=0.02,即2%,没超越法律规定的3%,因此购房者不可以解除合同,还需要补交这增加部分的公摊面积房款。
所购房子实质面积假如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越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提醒购房者,因为有的置业顾问在售房时更倾向于只告知公摊比,因此购房者在购房时仔细向置业顾问咨询了解自己意向房源的具体建筑面积及房源的具体公摊面积,这样可省掉不少的后续麻烦和购房开支。